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和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性单位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申请设立创新基地,并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8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
2.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已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3.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10人以上;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创新实践基地;
5.区域性单位申报创新实践基地,必须能组织辖区内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基地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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