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1984年5月21日,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向邓小平同志建议,借鉴国外的博士后制度,在中国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实行博士后制度。小平同志当即表示赞成。同年11月,我国试行博士后制度的帷幕正式拉开。1985年,国务院下发文件,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实施博士后制度。
为加速培养和造就年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科技骨干,中国于1985年开始实行博士后制度。这种制度是在一些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里建立某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挑选刚刚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人员进站,在两年的期限内从事研究工作,它是一种通过特殊的管理方式来培养和造就高级专业人才的制度。
(1)政府组织实施并给予经费支持。由国家人事、科技、教育、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的领导和科学家组成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制定宏观、重大政策,协调有关工作。全国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下文简称“全国博管办”)设在人事部。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政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拨发部分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用,拨专款设立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在一些城市建造博士后公寓等,为发挥地方政府部门作用,在一些博士后集中的省市还推行了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这些省市(已有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湖北、广东)的人事厅(局)(下文简称博士后的“试点省市管理部门”),在全国博管办的指导下,统一归口管理本地博士后工作。
(2)统一规划,稳步发展。全国博管会根据国家发展需要,组织有威望的专家进行评议.在学术水平较高、科研条件较好单位设立相应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确定博士后发展规划和招收计划。
(3)政策特殊、优惠。为保证博士后制度顺利实施,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选拔、培养和流动筹备环节制定专门办法,在博士后研究期间的工资待遇、户口迁移、配偶安置、子女人学(幼)和本人职称评定及住房安排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4)动员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博士后事业的投入,采取国家资助与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并举,以及采取以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和设站单位与一些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等多种模式,进一步推进博士后事业的发展。
实践证明,中国博士后制度对于选拔、培养优秀的高水平年轻科技人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人才流动和创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以及吸引优秀留学博士回国工作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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